三、提供全体专、兼职人员姓名、简历、所承担的业务项目、资格证明及体格检查情况。兼职受聘人员还须有工作单位证明。
四、个体诊所医疗及管理人员不得多于二人,集体联合诊所不得少于三人。设立民办医院的人数要根据病床数、业务量确定,并有相应的医技、药科室。床位与医护人员比例的一般标准如下(专科可酌情增减):
设立20张床位,有一名以上主治医师;
设立10张床位,有一名以上医师或医士;
设立5张床位,有一名以上护士师或护士。
第九条 申请开业行医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验开办条件,对申请开业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及行医资格审查后(开办医院的要考核其医院管理方面的知识),合格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开业执照,方准开业。
第十条 持外地开业执照来昆行医的,须经本市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临时行医许可证,才得开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按以下统一格式:
一、个体诊所、医院一律用:“私立×××诊所(医院)”或“×××诊所(医院)”(×××:系开业者姓名全称或简称)。
二、集体诊所(医院)一律用:“民办××诊所(医院)”(××:指自取名称)。
三、医疗联合机构一律用:“甲方在前,乙方在后,联合医院(诊所)”。
四、分院的名称一律用:“主体医院名称+分院”。
五、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部队的医疗单位所设的对外营业诊所(医院)一律用:“单位名称+对外诊所(医院)”。
六、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所设的对外医疗单位一律用:“机构全称+××诊所(医院)”(××:指自取名称)。
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执行国家卫生法规和各项医疗规定,按照批准行医范围执业。超范围经营的视为无证行医。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填写各项业务工作记录、各种统计报表。发现疫情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医疗差错事故,要及时报告批准单位,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帐册。各类收费标准报经核定后要公开,不得擅自提高。收取诊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等均应出具收据,并保留存根备查。单据、发票由当地卫生局统一订制(分院除外)。严禁使用其他医疗单位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