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林业部门负责林区鼠情监测和经常性的灭鼠工作。
6、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车站、码头、机场,仓库和各类运输工具车、船、飞机等的灭鼠工作。
7、商业部门中的饮食、食品、粮油加工、仓库、料场、车间应作为灭鼠防病工作的重点,积极行动,常抓不懈。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查禁游商在市场上出售未经注册的毒鼠药物和氟乙酰铵等剧毒药,防止人畜中毒事故发生,保证灭鼠活动顺利进行。
9、城建、水利等部门,要把防鼠设施纳入建筑工程总体设计。今后的建筑设计必须有防鼠设施,现有大型建筑物的地下道井的灭鼠设施,也要尽可能完善。
10、计划部门要把控制农林鼠害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11、科委要把防制农林鼠害、流行性出血热病列入科研攻关课题。
12、宣传、文化部门、市卫生宣教馆要主动承担宣传任务,积极向群众宣传灭鼠防病,灭鼠保粮 、灭鼠护林等知识。
上述分工,各部门一定要各尽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形成一个灭鼠的社会整体力量,扎扎实实地进行工作。
四、经费来源
积极贯彻“个人义务、集体承担、国家补助”和“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建议市财政在今后几年内,每年拨给一定数量的专款,由市爱卫办掌握,用于组织且市鼠情调查监测,购置设备、药物和开展技术培训,宣传普及灭鼠知识,组织试点,表彰、奖励等。各县(区)开展这一工作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按实际需要予以考虑。用于区、乡、镇居民区的灭鼠和农田、林区灭鼠的经费,由农林部门与当地财政商量安排。
五、奖惩规定
经过检查、核实对灭鼠效果好,鼠密度下降80%以上的县(区)街道办事处(区、镇),应予表彰奖励。对行动迟缓,鼠害严重的单位应给予处罚。其办法是:凡是鼠密度高、鼠害严重而又行动迟缓的单位罚款300-500元(该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30%,并罚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0-50元,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并不准报帐);凡发现有鼠洞、鼠粪、鼠迹的单位,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如有鼠活动,每发现一只罚款50元。各地对灭鼠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定期总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以促进灭鼠防病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
以上意见若无不当,请转发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