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好。
九、开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工作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好。
十、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好。
第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命名的起点和范围:
一、各级各类机关团体县级以上单位;县区属独立院落的部委办局和相当这一级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机关。
二、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和城建系统成立独立党支部,并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三、商业系统:两城区成立独立党支部或有职工三十人以上的单位;郊县区有职工十五人以上的单位。
四、公安系统:成立党支部的公安派出所以上的独立单位。
五、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六、农村:坝区五十户、半山区四十户、山区三十户人家以上的自然村。
七、教育系统:有党支部的幼儿园、完全小学以上单位。
八、卫生系统:乡镇卫生院以上单位。
九、文化系统:县区图书馆、电影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公园和乡镇驻地有影响的文化宣传单位。
十、驻昆部队(武警)团(支队)经以上单位或独立执行任务的相似团(支队)一级以上单位。
第九条 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必须加强基础建设工作,注意抓好文明公民、文明职工、尊纪守法户、文明家庭和双文明户、文明班级(级)、文明科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街道等群众性的创建、命名和管理。
第十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命名,于每年或隔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申报高级文明单位的程序:
县区人民政府已命名满一年的文明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文指委办公室申报要求升级为市级文明单位,经乡镇、街道办事处文指委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各县区文指委办公室考评,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条件的,才能向市文指委办公室推荐。
市文指委办公室初审并征求主管领导机关和监督部门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考核验收,经市文指委全体会议审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一条 在申报市级文明单位过程中,若单位领导违背实事求是的精神,有意弄虚作假,隐瞒本单位的严重问题,骗取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该单位参加评选市级文明单位的资格,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市级文明单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