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餐间舞乐演出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0月30日 昆政复〔1993〕58号)
第一条 为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发挥我省多民族文化优势,促进表演艺术的繁荣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使歌舞表演艺术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1〕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间舞乐演出指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宾馆,饭店,涉外定点餐厅酒家等,在顾客进餐用膳时间内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舞蹈、声乐、器乐演奏及曲艺等。所有从事这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餐舞乐演出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演出的节目内容及形式应有益于观众的身心健康。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宣传内容低级庸俗,破坏民族团结,有损国格人格的演出,一律依法取缔惩处。
第四条 昆明地区餐间舞乐演出的监督、管理,由昆明市文化局及其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凡从事餐间舞乐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到昆明市文化局及其指定的部门申请办量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第六条 餐间舞乐演出必须“四证”(即餐间舞乐演出场所许可证、餐间舞乐演出团(队)许可证、餐间舞蹈家乐演唱、演奏人员合格证、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齐全,方可从事演出活动。
第七条 申请领取餐间舞乐演出场所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接待顾客的餐厅内,必须固定适当位置,并有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的表演区(台);
(二)必须具备固定的灯光、音响、舞台美术装饰设备等器材,有固定工作人员;
(三)表演区(台)必须符合安全防火等要求;
(四)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责任人员。
第八条 申请领取餐间舞乐演出团(队)许可证和演唱演奏人员合格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演出团(队)必须具有确定名称、负责人、固定办公地点、组成人员名单、组织机构(含隶属关系、设备器材投入、资金来源、人员结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