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中,不论是录用为国家干部的或是招聘的,政治、工资、福利、医疗、奖金等均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文化站干部,可由市、县文化局、人事局调配,也可由乡、镇、地区办事处政府公开在本地区或跨地区进行招聘,招聘干部必须经县(区)、乡(镇)、地区办事处统一考核,报县(区)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五章 经费与设备
第二十条 文化站的经费,乡(镇)、地区办事处政府应按所辖人口和经济状况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节假日及较大型的文化活动,乡(镇)、地区办事处政府要给予特别补助,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文化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搞好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经营活动,用以补充文化站经费的不足,提高文化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和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文化站的收入,亦不得因此而抵减文化站预算内经费拨款。
第二十二条 乡(镇)电影队、影剧院的收入,应用来发展农村群众文化事业(包括农村电影事业),补助文化站经费之不足。
第二十三条 文化站作为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须具有一定规模的设施。规模标准,各地可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进行规划和建设。按需要应有多功能的活动室,如图书阅览室、游艺室、电视录像影视剧场、科普教室、摄影暗房、宣传橱窗等。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文化站的工作和活动的开展,应有计划地购置、更新、充实文娱体育设备,最低限度为:藏书一千册以上;订阅当年报刊十种以上;游艺室拥有各种游艺活动用的桌凳及文娱体育器材;配备照相机、电视机、收录机、放大机和一般暗房设备等,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配备录像投影等高档设备。文化站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平调。如已平调的,县(区)、乡(镇)、地区办事处主管单位应令其限期交回,有损坏的应令其赔偿。
第二十五条 文化站建设,应纳入乡(镇)、地区办事处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