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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文化站工作规则[失效]

  第七条 开办各种类型培训班,辅导并培训各类群众文化艺术骨干,提高群众文化艺术水平。积极发展各类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组织。
  第八条 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科技信息,为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城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九条 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建立本地区文化艺术档案。
  第十条 积极贯彻、宣传文物法,协助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文物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社会文化市场的开发管理工作。协助行政部门对农村电影、城乡电视录像、台球、电子游戏、民间艺人和文化个体户等进行管理。一方面要加强管理,不允许封建迷信活动及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玷污文化市场。一方面要拓宽搞活社会文化市场。
  第十二条 帮助村民委员会、街道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文化室,担负文化室群众文化活动的指导、辅导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向乡(镇)地区办事处党委和政府及上级文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及方案,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有计划地逐步建立集镇文化中心和社区文化工作机构,并与工会、共青团、学校、农林、科技、乡镇企业、邻近工矿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兴办群众文化事业。
  第十五条 开展横向联系,与兄弟县、区,或跨省、市先进文化站建立友好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开扩视野,开创文化站工作新局面。

第四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六条 文化站的行政业务纳入乡(镇)、办事处目标责任管理。每个文化站至少需设一至二名专职干部,文化站专职干部必须挑选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群众文化工作,具有高中文化水平或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文化站专职干部,应保护相对稳定,专职专用,不得调出或长期借调做其它工作。因特殊原因个别需要调动做其它工作的,必须征得县(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配备具体条件的人员接替工作。调出人员属国家编制的要留下编制或调入带编干部,否则不能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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