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昆明市文化站工作规则
(1989年12月1日 昆政发〔1989〕2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文化站建设,使其不断得到巩固、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群众文化工作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化站建设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群众文化是党和政府对全体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一条重要战线,这条战线历来存在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剧烈争夺。各级党委及政府,要主动地加强这一方面的领导,要把遍布城乡的基层文化组织--文化站的巩固和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使文化站越办越好。
第二章 性质与方针
第三条 文化站是乡(镇)地区办事处政府领导下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文化部门的指导。按照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各项群众文化活动。
第四条 文化站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开展工作;坚持贯彻文艺的“双百”方针;坚定不移地把社会效益作为群众文化工作的最高准则。
第三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积极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独立自主、艰苦奋斗的教育,抵制各种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以培养“四有”新人为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目的。
第六条 文化站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及群众的需要出发,采取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地组织各种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寓教于乐,寓识于乐,满足群众多方面的文化生活需求,促进城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