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音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在昆明市发行、销售、出租、放映的节目录像带,必须贴有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云南省录像片准映证》。禁止发行、销售出租、放映无《准映证》的录像带。
第二十三条 节目录像带的发行、销售、出租业务,必须由文化系统、广播电视系统建立的网点经营。集体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书目录像带的发行、销售和出租业务。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录像的放映业务,只能由文化艺术团体影剧院、群艺馆、文化馆(站)、县级(含大中型企业)以上单位的工会俱乐部及广播电视系统的有关单位经营。从事营业性录像放映的单位,应先办理《云南省录像放映许可证》,并持证到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放映业务。每个录像放映点只能申办一个《许可证》,不得一证多点或多室放映;在城镇的录像放映单位必须定点放映,乡镇文化站开办的可在辖区内定点或流动放映。禁止放映单位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联营,变相联营或转包联营。禁止放映单位翻录录像带或公开放映内部资料带、走私带。坚决取缔宣传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恐怖内容的节目录像带和违法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或销售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应先办理《云南省音像制品批发许可证》或《云南省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音像制品的发行或销售业务。
第二十六条 节目录像带的发行、销售、出租、放映的审批权限:属文化系统的,由市文化局负责;其余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节目录音带的发行、销售,统一由市县(区)广播电视局(站)负责。
第六章 展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在五华、盘龙两城区举办营业性展览的单位和个人,应先根据展览内容报县以上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再到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核发“展览行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凡外省、市、地区来我市举办营业性展览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当地县以上业务行政主管机关的介绍信,到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申请办理有前手续,经批准后才能举办。在市属其他县(区)举办营业性展览,由所在县(区)的文化(教)局、公安局、工商局按上述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