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文化(教)局应将审批情况报市文化局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向持有“图书报刊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货,购货时应填写“昆明市图书报刊市场进货手册”。凡无“进货手册”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单位不得供货。批发单位不执行购货登记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批发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图书报刊实行“预(征)订审批”制度,各批发单位预(征)订书刊(社科、文艺类)时,应报市文化局审查,经批准后方可预(征)订。直接在省外订货的,货到后持样书报审。未经审查的出版物一律不得投放市场。
市文化局自接到预(征)订申请后,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禁止批发、销售、出租非法出版物,非法入境出版物,坚决取缔宣场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反动、淫秽、色情的出版物。严禁张贴一切内容不健康的书刊广告。对违反前款规定批发、销售、出租的图书报刊,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现的属于有严重问题的出版物,由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暂时封存,待组织审查或调样报省新闻出版局审读定性后,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从事图书报刊批发、零售、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填写经营报表,报市、县(区)文化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内部发行书刊,除由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出版社或授权部门按有关规定销售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内部发行书刊不得公开陈列。
“人体艺术”刊物,只能由规定的国营书店出售,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
第十九条 省外出版社、期刊社的发行单位如需在我市设立发行点,除须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还应到市文化局办理“经营许可证”,到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条 图书报刊的各类经营业务实行年终检审制度。检审工作,由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分别负责。检审不合格的,不予换发经营许可证。不按规定参加检审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自动歇业处理,由发证、照的机关注销原证、照。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营业性零件印刷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经营上述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由文化主管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