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营业性娱乐项目管理
第九条 举办营业性舞厅、音乐茶座,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良好的场地、设备和安全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经营办法。
二、凡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开办营业性舞厅、音乐茶座的,应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申报,经市文化局发给“经营许可证”、公安局发给“安全许可证”、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在市属各县开办营业性舞厅、音乐茶座的,由所在县文化(教)局、公安局、工商局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市文化局、公安局备案。开办营业性舞厅、音乐茶座的,还应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不得擅自转由外单位人员承包经营。严禁正式或变相转让、转租证、照进行营业。主办单位内部更换负责人或承包人,应将变更情况及时报文化、公安部门备案。禁止个人开办营业性舞厅、音乐茶座。
四、到舞厅、音乐茶座演奏(唱)人员,必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经市文化局考核合格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到舞厅、音乐茶座演奏、演唱。演(奏)唱人员必须衣冠整洁,台风正派。无证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营业性舞厅、音乐茶座的演奏(唱)。
第十条 开办营业性电子游戏、台球等娱乐项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合适的场地、设施和安全条件,并符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市级以上单位在盘龙、五华两区范围内开办的国营、集体经营点,由市文化局、市工商局负责审批。在上述范围内由区级以下单位开办的国营、集体、个体经营点,以及在市属其他县(区)开办的经营点,由所在地的县(区)文化(教)局、工商局审批。县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均需报市文化局备案。
三、电子游戏、保龄球等项目,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影响附近单位的工作,周围群众的休息,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严禁利用各种文化娱乐方式和工具进行赌博、测字、算命等非法活动。
第四章 图书报刊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单位,须报经昆明市文化局审核同意转报省新闻出版局复审批准后,由市文化局发给“图书报刊批发经营许可证”,持证到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证、照齐全方可从事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县(区)的文化(教)局核发许可证、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