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化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21日 昆政发〔1989〕2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健康繁荣,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服务活动,即:营业性舞厅、音乐茶座、台球、电子游戏、游乐场、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字画,以及业余和民间剧团、民间艺人营业性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各种展览、业余文化艺术培训等,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上述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昆明市社会文化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社会文化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营业性的文化艺术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级社会文化管理机关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对文化娱乐经营者加强方针政策、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抵制低级庸俗的活动;取缔一切宣扬反动、淫秽、恐怖、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内容和破坏民族团结、摧残青少年及演职员身心的文化经营活动。
第五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以社会效益为基本准则,端正经营思想,讲究职业道德,开展文明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昆明地区社会文化市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工商局、公安局、物价局、税务局等职能部门,按各自专业分工及有关法规管理社会文化市场。
第七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项目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文化系统以外其他部门的音像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的工商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文化市场各类非法出版物的交易活动和各种无证文化经营活动。公安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以及印刷制品的特种行业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的税收管理,及时查处一切文化经营中的偷税漏税行为。物价部门应根据国家物价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恰当的文化市场物价,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物价政策的行为。铁路、交通、海关、邮电部门应配合查禁传递和贩运非法出版物。
第八条 各级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应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