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执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制度。
2、必须设置与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任免,需经主管单位考核和认可)。对兼职财务人员可根据工作量给予适当补贴。
3、财务人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原则,坚持制度,发挥财会工作的监督保证作用。
4、主管单位应组织财务人员定期检查、研究企业的财务工作,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经济活动而兴办的工商服务企业,学校为其主办单位,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的专管机构为其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的职责是:
1、为企业筹集和提供开办的必要资金、设备和场地。
2、确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审定企业的发展规划。
3、负责监督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4、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
5、协助企业搞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管单位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拟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领导校办企业开展好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制定和实施勤工俭学经济活动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汇总统计报表和办理日常事务。
3、代表所属校办企业与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疏通校办企业产供销渠道和解决其它有关问题。
4、审核批准和监督检查校办企业劳动工资、奖金等收益的分配执行情况。
5、负责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若与本规定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昆明市教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