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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4月2日施行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代替。)

昆明市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992年4月23日 昆政发〔1992〕7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小水电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河道、湖泊、塘坝、引排水渠、排灌站、变电站、水轮泵站、堤防、机井、水窖、喷灌设施、小水电站及有关房屋、通讯、输电线路、水文观测、拦鱼、养鱼设施、保护工程的树木、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等。
  第三条 昆明市水利局为昆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小水电工程的规划、建设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县区水利(水电)局为该辖区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小水电工程的规划、建设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的任务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在管好工程设施的前提下,利用工程周围的水土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
  第五条 各项水利工程及其一切附属设施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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