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森林植物检疫实施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按照国家新的法规执行)

昆明市森林植物检疫实施规定
 (1990年8月11日 昆政复〔1990〕56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第三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检物品包括:
  1、森林植物的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
  2、木材、竹材、薪炭材及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林竹产品和标本;刊
  3、乔木、灌木以及木本药材野生卉的活体植株;
  4、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所等。
  第四条 疫区和非疫区的划定。由市林业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厅备案。疫区内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严禁外运。发现新的危险性病虫,已必须及时查清情况,分别采取封锁、消灭或保护措施,并立即逐级上报。
  第五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以产地检疫为主。各国营林场、苗圃、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基地、植物园、公园等单位及种苗专业户,要搞好病虫害防治,调出的种子、木材、苗木、花卉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进行产地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经确认合格后,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并积极创立无检疫对象的繁殖基础和苗圃。
  对已经发生了检疫对象的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控制和补灭措施,在检疫对朴灭之前。带疑繁殖材料不得调出。
  第六条 调运森林植物种子、苗木、木材、花卉及其产品和繁殖材料均须接受检疫。检疫的范围:
  1、市内调运: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县(区)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