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合同:应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的义务,规定各项指标,具体条款要全面考虑当前和长远、产量和效益、增产和节约。
2、承包期:渔场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合同承包期一般不少于三年,新鱼塘可一年一定,老鱼塘可一定几定。渔场与班组或个人签订的合同承包期一般一年一定。
3、承包定额:一般以前三定的产量和利润平均数作为基数,参照当年鱼塘、鱼种、饲料等生产实际,适当调整。
4、场长、财会、技术员不承包鱼塘,但可承管一至两个塘作试验塘。
5、承包合同应送主办单位及市、县项目办各一份备案,以便检查监督、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生产计划和劳动管理
1、生产计划要结合实际 ,综合考虑上级要求 、市场需要、渔场生产条件、技术经验等因素,并听取技术人员或有关技术部门的意见。
2、根据鱼塘条件和鱼种来源,确定投入的鱼品种、规格、重量,并根据增重倍数、饵料质量,核算饵料用量。成鱼和鱼种的养殖比例,一般以8:2为宜。
3、依靠科学技术,不断开发新产品,发展多种上经营,提高综合效益。
4、以班组承包的要全理安排技术力量和劳力强弱,每个劳力养鱼水面以十亩左右为宜。
5、必须建立健全渔场池塘生产技术档案和成本核算制度。
第十五条 物资、产品、财务管理
1、渔场要加强资产管理,按规定搞好设备维修管护和更新改造。
2、渔场所需物资,可集中采购或分散购进,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渔产品销售按合同执行,一般由渔场统一销售或调配,也可部分分散销售,但均由渔场统一收款。
4、建立健全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须经考查合格才能上岗工作。
5、渔场税后计划内利润的提取和分配,按以下比例实行:
①用于鱼塘设备维修和扩大再生产基金不低于40%。
②上缴主办单位30%,主要用于集体积累。
③用于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25%。
④提取水产事业发展基金5%,上缴市、县项目办公室管理使用,其中上缴市70%,县留30%。
现有大包干个体承包经营的,由渔场主办单位按以下以例实行:渔场主办单位20%,渔场30%,班组或个人50%。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渔场主办单位、市、县项目办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扬、记功、通报表彰,一次性物质奖励和晋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