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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滇管会《关于加强滇池渔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滇管会
 《关于加强滇池渔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昆政发〔1986〕169号)


官渡、西山、晋宁、呈贡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滇池渔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滇池渔业管理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贯彻执行。
  滇池渔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已逐步完善,沿湖地区各级政府和滇管部门,要在宣传贯彻《渔业法》的同时,广泛深入宣传这些政策规定,做好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为保护滇池水产资源,控制捕捞强度,重申从一九八六年至八八年不再新增捕捞证。今年还要重点抓好网目的检查和管理,以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滇池渔业管理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滇池渔业管理实行封湖和“四定”发证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近几年,由于捕捞强度过大,导致主要经济鱼类产量大幅度下降。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使养殖、增殖、捕捞、管理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发展水产生的文件精神,结合滇池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规定:
  一、控制捕捞强度,整顿捕捞队伍。
  根据市人民政府昆政复(1985)183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滇池渔业捕捞证发放的通知”,今年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以一九八五年的实发证为基数,旧证换新证,一律不许新增。从事科研其他作业的单位需捕捞滇池水产品时,应由市滇管会批准,发给捕捞许可证方可进行,否则,按违章处理。
  为避免滇池水体不受更大污染,实行合理捕捞,一律不再新增机动捕捞船。原有单机船不准再改为双机船,挂网船也不许再新增机头。
  换发今年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对捕捞队伍进行认真的整顿,坚持一船一证,拖网证和挂网证不能混合使用。捕捞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和转让,违者,吊销捕捞证。过去已转让的,由双方到市滇管会办公室外办理过户手续,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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