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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失效]

  (二)制订本行政辖区内档案事业发展计划、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档案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档案馆和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辖区内的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
  (五)组织并指导档案目标管理、档案抢救和保护、档案宣传和教育、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六)监督检查本行政辖区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案件;
  (七)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
  第七条 乡(镇)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市、县(区)所属各行业主管机关应设立档案机构(处、科、室)或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制定本行业档案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其他各单位也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各内部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市、县(区)设综合档案馆;市设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设企业档案馆。其他部门需设专门档案馆的,须经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类档案馆的职责是:
  (一)市、县(区)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辖区内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历史资料;
  (二)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市辖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形成的档案;
  (三)企业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企业的各门类档案。
  第十条 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分别由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分别受省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企业档案馆由本单位管理,业务上受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非档案岗位人员从事档案管理、鉴定、咨询服务,须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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