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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

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
 (1995年9月13日 昆政发〔1995〕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档案工作法律和规章制度,保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能,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有效地发挥档案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档案,是指本市过去和现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城市建设、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辖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有领导分管,档案行政机构健全,人员编制落实,档案事业经费有保障。
  各单位也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全市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和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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