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核和公布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章》和《文件》的具体审核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规章》和《文件的具体审核、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审核《规章》和《文件》的要点:
1、制定的必要性
2、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3、是否符合本市的实际需要,所作出的规定和提出的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
4、涉及有关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内容是否征求过意见。
5、结构是否合理,体例是否规范,规定是否合乎逻辑,表述是否清楚准确。
第十六条 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和《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后,按市政府办公厅规定的制发程序和要求,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批或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报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和《文件》,经审议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职能部门或各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同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国务院法制局备案。
第十八条 报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和《文件》,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说明原因,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另行研究。
第十九条 《规章》和《文件》的发布,采用昆明市人民政府令、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复等形式发布或下发(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 《规章》和《文件》制发后,除注明密级和内部试行的以外,各县区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公之于众,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令和其他通告类文稿,公开登报和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播放,并印发少量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规章》和《文件》发布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各行政执行部门应负责及时上报执法情况,主动做好《规章》和《文件》的废、改、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自行制定《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