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代替。)昆明市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1993年5月4日 昆政发〔1993〕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使市政府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昆明市行政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指昆明市人民政府为领导和管理全市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公布并在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参照依据和各级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指达不到规章的法定要求,但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规章》的一般名称为:规定(暂行规定)、办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的一般名称为:通告、公告、决定、意见(实施意见)等。
第五条 《规章》和《文件》的特征:
(一)《规章》只能由市政府制定和批准后公布;
(二)《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公布,也可经市人民政府批转执行;
(三)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或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对管理对象设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