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涉及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承办部门应主动与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和代表、委员联系,采用信函、走访、座谈、现场办公等方式,汇报办理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促进落实。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办事机构在承办建议和提案时,应从全局工作出发,加强协作,认真办理,不得相互推诿或上交矛盾。需要向市政府请示的问题,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专题请示后,再行文答复。不得以办复意见代替应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也不得以应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代替办复意见。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 办理工作实行年度奖惩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单位或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一)单位重视,有领导分管,具体经办人员落实的;
(二)符合要求并按规定时限办复或提前办复完毕的;
(三)办复后采取有效措施,实事求是加以落实的;
(四)代表、委员在反馈意见中提出表扬和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并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处理:
(一)对办理建议、提案不重视,承办制度不健全,领导责任不明确,具体办理人员不落实的;
(二)办复质量差,马虎了事,草率答复,两次以上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承办部门表示采纳的建议、提案,办复后无特殊原因而未予落实的;
(四)互相推诿、拖延不办, 以至贻误办理工作和落实应办事项的;
(五)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提案的;
(六)不按规定时限办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原昆政发〔1989〕15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