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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第十二条 承办。各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先向分管领导报告,确定具体承办处室和人员,办理情况按规定格式起草答复件,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发后打印上报答复,并按答复意见抓紧落实。
  第十三条 督办。承办部门和交办部门应通过督办、催办、不定期通报和组织承办部门与代表或委员协商对话等方式督促办理。
  第十四条 审查。对办理情况的书面答复,具体承办人员要认真核实情况,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签发,编文号并正式打印后方可上报。
  第十五条 答复。答复分为面复,书面答复、续复等形式。
  面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市人代会和政协全会期间或会后现场办理。
  对全国和省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的书面答复意见,由承办部门一式四份上报市政府办公厅,经审核或修改后统一答复。
  对市人大、市政协的建议和提案,由承办部门一式四份上报市政府办公厅,经审核后,以承办部门名义答复。
  对县(区)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承办部门一式两份直接报送交办部门,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一份。
  续复。凡需重新答复的建议和提案,由承办部门按本条第三、四、五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答复意见时,必须附上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的《征求意见表》,注明承办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代表或委员表示不满意或要求重办的,由承办部门按照续复的规定办理。
  各承办单位在报送答复意见时,应根据办理情况,在答复件(一份)的右上角分别标明A、B、C、D符号。A类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和部分解决的;B类表示所提问题暂未解决,但已列入本部门工作规划或计划逐步解决的;C类表示所提问题因多种原因无法解决的;D类表示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查办。承办部门办理答复后要不定期自查落实情况。对重要的问题,交办部门可约请代表和委员到承办部门检查落实情况,承办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总结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和政协报告办理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在当年办复工作完毕以后,要结合本部门年度工作和目标责任制,考核、总结办理工作,并向交办部门上报书面简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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