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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一)对应该而又可能解决的,抓紧办理和组织落实,并及时答复。
  (二)因条件限制,只能结合本部门工作规划、计划逐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逐步解决。
  (三)对不能解决的和难予采纳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地解释说明实际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具体办理人员,办理人员要求相对固定。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的承办和督办制度。做到及时办理不积压、抓紧落实不拖延,说明情况不推诿,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 建议和提案的答复件,须经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报送交办部门按规定答复。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和内容复杂的建议、提案,须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或走访建议人、提案人后,再作答复。
  第九条 办理工作必须及时交办、定期检查、限期督办、到期完成。具体应做到:
  (一)建议和提案,一般应在收到交办件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二)凡难度大,在要求时限内确实难以办完的,可先向交办部门和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三)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说明理由于交办后一周内将原件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擅自转交其它单位办理。
  (四)办复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通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凡是不符合办理原则和要求的,应退回重办。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交办。对全国和省、市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采取在“两会”期间组织现场交办、会后交办和由交办部门按规定发函交办相结合的办法。
  县(区)人大代表、政协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本级政府负责办理。本级政府无法承办,属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区)人大和政协可直接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提出转交办理的意见,参照本规定办理。
  建议和提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交办部门明确牵头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联系和研究后,负责按规定起草答复意见上报。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调查研究,并负责写出本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交主办部门汇总。
  建议和提案,不得交由提出该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本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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