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1993年1月20日 昆政发〔1993〕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一)市以上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以后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市以上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闭会以后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二)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考察中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认真办理和积极落实各项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组织所属工作部门承办建议和提案;
(二)监督检查承办部门的办复落实工作;
(三)协调处理办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负责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总结交流经验,提高办理质量。
第二章 办理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承办工作要坚持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领导,结合日常业务,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并列入本单位工作职责,认真进行书面或当面答复。
第五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全国、省、市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其承办机关是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县区人大和政协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其承办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件件有答复的原则。对普遍性问题综合研究后答复;突出的重要问题专题研究后答复;一般性问题及时研究后答复。要求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