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坚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良好政风。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不收受礼品,不铺张浪费。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
管理人、财、物的部门或掌握审批权限的部门要认真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除依法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外,要强化行政监察、审计、财务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对严重违法乱纪者,要坚决依法惩处,并公之于众。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大力提高办事效率。对上级领导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要雷厉风行,做出成效。不拖拉,不推诿,不怕苦,不怕难。部门之间需要商量的问题尽量做到领导干部直接磋商解决,避免互不见面,公文往返,延误时间,贻误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大力提倡求实精神,坚持党的“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吃透上级政策,搞清基层情况,办事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搞争功隐过,不搞吹毛求疵,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第四十三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热情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对县(区)和基层来办公事的同志要热情、礼貌,认真接谈,搞好服务。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大力提倡创新精神。不骄傲自满,不固步自封,不墨守成规,不消极畏难。振奋精神,把我市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不断推向前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某些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按本规则的原则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公文行文程序及精简会议、精简文件的未尽事宜,暂按市政府昆政发(1982)164号、(1983)204号、(1984)33号、(1984)1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部门的工作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可参照本规则拟定本县(区)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