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精简各类文件、简报,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凡可以当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一般不行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行文或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几个部门联合行文。需要报送市政府审定的事项,经批准后,可冠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行文。
第六章 干部任免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根据市委的建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长名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局长、副主任及其他直属办事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根据市委建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任免。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内处、科室负责干部的任免,由各部门研究后报市劳动人事局备案。市劳动人事局发现任免不当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对尚未按上述规定程序批准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得对内对外宣布。
第七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管事管人管思想,既认真抓好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又切实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识大体、顾大局,自觉维护全市和机关的安定团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做好工作。有问题要摆到桌面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搞自由主义。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倾听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认真办理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通过不同方式,适时向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参事、新闻单位、人民群众汇报、通报、介绍、说明社会普遍关心的政府工作,增加政务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与批评。
政府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服从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