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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五章 公文

  第二十四条 公文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对越级上报的公文,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凡报送市政府的各类公文(含请柬、邀请书等),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按程序处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市政府领导对未按程序报送的公文,不予接收和审批。特殊紧急情况的重要公文,直接批办后也要交市政府办公厅登记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和各委办局的请示性公文,遵循以下处理原则:由办公厅有关处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拟办意见逐级上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答复;分管副市长不能决定的重大问题,提请市长、常务副市长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答复或解决。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都要改进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对上级交办事项,下级请示性公文,遵循以下办理时限:十分紧急而重要的问题,要立即办理答复;需迅速解决的问题,要在收文后三天之内办理答复;一般问题,要在收文后七天之内办理答复;复杂而困难的问题,要在收文后十五天内办理答复。确实难于解决的,也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口头或电话回复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凡需要以市政府文件发文的,经办公厅审核、修改后,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或授权副秘书长签发。需要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签发或授权办公厅副主任签发,重要问题还需送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核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经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字。报送的公文必须观点明确、材料齐全、文字简洁。请示性公文必须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方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由主管部门事先牵头统一意见,确属经认真协商仍不能统一的,应附上不同的意见。
  第三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要坚持一事一报,分清主报和抄报单位,不要同时主报市委、市政府,更不要同时主报若干单位。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正确、主动地行使职权。凡上级已有明确规定,职能部门有权处理的问题,由各部门自行处理,不要再向市政府行文请示。各部门、各单位应向有关职能部门请求解决的问题,如:计划、财政、编制、教育、卫生、城建、水利、交通、物资等,可直接向主管的职能部门申报。事关重大,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应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请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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