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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八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都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对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业务工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抓紧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不得相互推诿,久拖不办。对党和国家明确要求急速办理的紧要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果断地进行处理,同时报告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以免延误时机,造成损失。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集中研究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特殊情况下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办公厅综合后交秘书长请示市长审定。为保证会议质量,不得把不成熟、不恰当的议题提交常务会。提出议题的同志,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上,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委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精简扼要的汇报。要严肃会议纪律,严格保密制度,控制列席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列席,会议决定不得随意泄露。
  第二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或半年举行一次,主要是传达上级重要指示,总结工作情况,部署安排全年或阶段性的中心工作,讨论决定全市性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涉及政府几个部门的工作,确需市政府领导予以协调的,可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召集主持,或者由政府领导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及有关综合部门、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大力精简会议。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要分别开。严格各类会议审批制度。凡属全市性会议或大型专业会议,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涉及其他部门参加的中型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小型业务会议和协调会议,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未按上述审批权限报批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种会议应做到:议题明确,议而有决,讲求实效,解决问题。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请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或搞领导“接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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