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市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战略,综合性总体改革方案,以及各项重大改革措施;
4、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全市财政预算安排和决算报告;
5、对经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份调整的;
6、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
7、重要外事活动;
8、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的办理意见和办理情况;
9、重大灾情、疫情、敌情或事故;
10、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上述事项涉及应该向市政协进行协商的,根据“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按市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必须请示报告市人民政府:
1、涉及全市大局或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2、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或需要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情况,对上级发布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决定作某些调整的问题;
3、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且经过协商意见不一致,主管部门又无权决定的重大事项;
4、召开全市性、综合性的大中型会议;
5、在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敌情、事故等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6、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报告;
7、其他必须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涉及全市大局的重大事项,坚持实行三不决策的原则,即:不经过调查研究不决策,需要咨询论证而没有咨询论证的不决策,没有两个以上比较方案的不决策。
第十六条 对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需上报批准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政府在研究讨论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作出决定后,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各项决定的贯彻情况,办公厅要加强检查督办,各执行部门必须以书面或口头汇报的形式及时主动反映贯彻执行结果,包括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