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主管某方面的工作或某项专门业务。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并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主任负责本局、委的工作,副局长、副主任协助局长、主任工作。
第三章 职权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在市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方针政策,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领导市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决定、指示等;
4、执行报经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安全、劳动人事、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全民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遵照
宪法的规定,保障我市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
7、依照法律的规定,培训、考核、任免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8、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分别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请示报告:
1、执行国务院和省的方针、政策,需结合本市实际作某些调整的;
2、需报请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准备实施的重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