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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1989年9月11日 昆政发〔1989〕2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昆明市委的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订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把昆明建成社会安定、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环境优美、服务良好,具有高度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城市而努力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廉洁、高效、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本规则是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市政府全体会议。
  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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