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答复按面复、函复、续复等形式办理。会议期间交办的要集中力量,抓紧研究,争取在会议期间办复一部分,其余在会后抓紧办复。在面复、函复之后,情况发生变化或代表、委员反馈办复征求意见表时还有意见的,应及时答复、续报。行文必须内容完整、情况确实、文字精炼、语气诚恳、领导签发、符合格式(详见附件一、二)、正式打印、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三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办得好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办理差的,要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实事求是加以解决的;
(二)符合办复行文格式的;
(三)按规定时限提前办复完毕的;
(四)代表、委员在反馈意见中提出表扬或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
第二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一)对办理议案、建议、提案不重视,承办制度不健全,领导责任不明确,具体办理人员不落实的;
(二)办复质量差,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互相推诿、拖延不办,以至贻误工作的;
(四)不负责任,遗失议案、建议、提案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办复的;
(六)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中表示不满意或提出批评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实行计分评定办法,参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