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答复。全国、省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全国、省政协委员的提案,承办部门上报办复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代表和委员,并抄报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市人大议案的办理,承办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属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承办部门上报办复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代表和委员;属各级人大、政协直接交办的,由承办部门上报交办部门,直接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抄报市人大、市政协和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
在向代表和委员寄送答复时,要同时附《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三),事先填明承办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号码,征求对办复情况的意见,对反馈意见需要说明情况或重新办理的,要按上述程序续报办复意见。
第十七条 查办。为使议案、建议和提案按期得到落实,承办部门在办复后要进行自查,确保落实。对一些反映强烈的问题,除自查外,还可由交办部门约请代表和委员到承办部门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总结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当年的办复工作完毕以后,要结合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认真总结、考评,并向交办机关上报简要的书面总结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同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报告,向本级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各承办部门要高度负责,严肃认真,按照清点登记、分发承办、督促检查、领导审核、打印函复、整理归档等制度办理。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使办理工作逐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二十条 议案、建议和提案涉及全市性的重要问题,承办部门应主动联系,取得人大、政协的支持和帮助,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及有关部门的联系,采取信函往来、登门走访、对话座谈等各种方式,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需向市政府请示解决的问题,必须按日常工作程序单独请示后,再行文答复。不得以办复情况代替请示报告;也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办复情况上报;更不得未经请示,就正式答复代表、委员或向人大、政协汇报。市、县(区)各委办局都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承办议案、建议、提案时,应从全市大局出发,加强协作认真办理,不得上下推诿或矛盾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