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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法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交办。对全国和省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及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案、建议和提案,采取尽可能在会议期间组织承办一批,会后联合召开交办会议,部署办理工作任务,或者由交办部门按规定发文交办的办法。
  县(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本级人民政府无法承办,属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区)人大和政协可以直接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以便配合催办。
  议案、建议和提案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交办部门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主办部门要负责与各协同部门联系和共同研究,综合各协同部门的意见按规定上报;协同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参加研究,并负责写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书面答复意见交主办部门汇总。
  议案、建议和提案,不能交提出该议案、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本人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和闭会期间视察活动中提出的意见,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就某项工作进行调查和考察后提出的建议、良策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机关的承办工作。
  县(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本级人民政府无法承办,属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承办部门也应认真办理后直接答复代表和委员,并抄报交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备案。
  第十三条 催办。交办机关应主动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通过会议期间抓紧办理答复、电话询问、发函催办、深入调查、组织承办部门与代表或委员协商对话等方式,尽快办理。各承办部门内部也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催办、督办制度,确保按规定时限办复或力争提前办复。
  第十四条 督办。交办部门要通过办复网络,采取各种方式,深入调查了解,掌握进展动态,加强检查督促,组织协调、指导承办部门抓紧办理。
  第十五条 审查。对办理情况报告要认真审查,具体承办人员要逐件认真核实情况,起草或修改办理情况报告,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定签发,正式打印并编文号后上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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