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普遍性问题综合研究,突出性问题专题研究,重要性问题及时研究,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答复。做到:
(一)凡是应该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抓紧办理,迅速落实。
(二)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在制订规划、计划时积极采纳,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诚恳地说明情况,取得代表、委员的谅解和支持。
第七条 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严格办理责任制度。各承办部门必须明确县、局级领导分管,指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落实具体办理人员,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备案。在办理过程中,要在组织、措施上对内容、形式、政策、文字层层把关。要求做到:尽快办理不积压,迅速落实不拖延,抓紧督促不等待,说明情况不推诿,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 对议案的办理,承办部门要确定一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或办理意见,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主要领导审签,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要经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报送交办部门,并答复代表和委员。
第九条 严格按照“及时交办、定期检查、限期督办、到期完成”的要求,完善各项制度。交办后抓紧联系,督促检查,逐件落实,按期办理完毕。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市人大议案的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提出方案,半年内形成专题材料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办理情况。
(二)对建议、提案的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报交办部门。
(三)对难度较大,在上述时限内确实不能办完的,应先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作一简要答复,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当年年底。
(四)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说明理由,并于交办后一周内将原件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擅自转交其它单位。逾期不退者,视为已接受承办。
(五)办复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通报,由市政府办公厅原则上每两月进行一次。
第十条 凡是不按本办法办理的,一律退回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