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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
 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法
 (1989年7月5日 昆政发〔1989〕15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的有关通知精神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议案、建议是各级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法定权利的重要内容。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具有法律效力。提案是各级政协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方面。代表、委员提出议案、建议、提案,是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关心、支持和帮助,也是加强政府与群众的联系,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和集中群众智慧,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各项议案、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组织所属工作部门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检查督促承办部门抓好办复落实工作;
  (三)协调办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总结交流经验,提高办理质量;
  (五)负责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二章 办理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做人民公仆的观念,深入调查研究,讲求实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既要认真答复代表、委员,又要努力改进工作,积极解决问题,务求落到实处,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和文字的答复上,更不能言行不一。承办工作要结合日常业务,列入本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克服官僚主义,改进政府工作。
  第五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由各级行政首长分管,办公厅、室或有关处室领导具体负责,并相对固定办案人员,层层负责,层层把关,确保办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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