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社会组织和公民,持有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经档案馆同意,办理有关查阅登记手续后,即可利用开放档案;
港澳台同胞、国外侨胞利用本市、县区档案馆开放的档案,须经省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同意并书面介绍;
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用本市、县区开放的档案,应持有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书面介绍,同时应经省、市档案管理机关同意。
2、控制开放使用的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开放查阅。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利用控制使用的档案,档案的形成者可持本单位介绍信,经档案馆同意后即可查阅;
非档案形成者利用控制使用的档案,应持有本单位介绍信,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经有关部门和档案馆审核同意,属于党委、政府的档案,应分别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批准后,方可查阅。
以个人名义申请利用控制使用档案的,档案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批准。
3、利用者需要摘抄、复印档案的,必须经档案馆接待人员同意。
4、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
5、摘抄复印档案,必须注明档案出处,经档案馆核对盖章后,方可作档案证明。
6、档案馆档案的公布权、出版权属于档案馆和档案的形成者,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和出版。
7、利用开放档案时,必须爱护档案材料,遵守保秘规定;不得在档案原件上涂改、摺叠、圈划或损毁、拆件、撕走档案。有上述行为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二十四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论处。
8、利用者在利用档案后,有义务反馈利用效果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利用开放档案收费标准
1、利用开放档案,应缴纳档案保护费。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1987)21号文件,国家档案局国档字(88)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需复印档案材料的,应按档案馆的有关规定支付成本费。
3、出版档案史料的收费标准,由出版部门、档案馆和档案的形成者协商决定。
4、利用本单位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上级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
七、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并由昆明市档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