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各级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
(1989年1月1日 昆政发〔1989〕5号)
为进一步发挥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开放历史档案问题的报告》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开放档案的原则
各级档案馆开放档案,应坚持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和分期分批逐步开放的原则。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的档案,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二、开放档案的范围
各级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其中,有关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的开放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以及其它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30年。
档案开放和解密的具体期限,由各级档案馆会同档案的形成单位(个人)研究决定。
三、各级档案馆的下列档案控制开放使用
1、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记录;
2、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著名人物的有关政治历史和述评方面的档案;
3、有关审干、信访、干部惩处、划分阶级和历次政治运动中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
4、涉及党内历史上有争议的,尚未公开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的档案;
5、有关国家军事、经济、外交、安全以及科学技术情报秘密、重要资源、中外产权、债权的档案;
6、涉及国际团结、党内团结、民族团结以及不利于国家统一和统战工作的档案;
7、有关公民声誉和隐私的档案;
8、历史年代久远、价值珍贵的档案原件;
9、档案馆或档案形成者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档案。
四、开放档案的形式
1、设立阅览室,公开展示档案目录或卡片,引导利用者借阅档案;
2、编辑出版档案史料;
3、允许利用者引用、摘录档案原文;
4、举办档案展览;
5、开展档案咨询。
五、利用开放档案的手续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