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具体规定
(1988年4月28日 昆政发〔1988〕106号)
为加强昆明市外事工作管理,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外办的指导下,使我市外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具体规定,促进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昆明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是市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全市涉外工作的办事机构,是昆明市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涉外方针政策;会同我市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执行有关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督促、检查我市涉外部门贯彻、执行外事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协调昆明市的外事工作。本市各县区、各部委办局、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涉外活动管理,归口由市外办负责。
第二条 来昆明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各国外交人员和进行采访活动的外国及港、澳、台记者,未经批准,我市各部门不得自行接待,确需接待的,必须经市外办同意并报省外办批准。
第三条 昆明市各部门接待外宾的计划和派遣团、组、人员出访或邀请外宾来我市访问的报告,属于经济交往活动的,由市外经委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抄送市外办备案;属其它交往活动的,由市外办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否则,市政府不受理有关的申请报告。
第四条 经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台的团组或人员,出行前应由市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政策、纪律、安全、保密和外事礼仪教育。出访团组或人员返回后必须写出出访期间的情况报告交市外办。
第五条 在省外办的指导下,由市外办负责对涉外人员举行不定期、不同类型的培训、学习班,提高我市各级涉外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保证本市涉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市属各部门的外事干部,除接受本部门的领导外,业务上应接受市外办的指导。市属各部门外事干部的配备需报市外办备案。
第七条 市属各部门凡有重大涉外活动时,均应在涉外活动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报市外办。总结中主要应反映对方对我市工作的建议、意见,并总结经验教训,以利改进工作。
第八条 市外办要树立为部门或基层涉外工作服务的思想,改变作风,提高效率,深入调查,主动了解本市涉外工作中的问题,积极给予政策指导和具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