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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工作健全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四、文书处理制度
  (十四)大力精简文件。提倡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实行面对面的领导,克服文牍主义。下发的文件一般不要上报;无关的单位不要抄送。面商或打电话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行文。但需要请示的重大问题,必须正式书面报告。
  (十五)认真及时地办理上级下发文件。凡与本部门有关的,要及时提出贯彻意见。
  (十六)凡属业务性文件,由主管部门下达或有关部门联合下达。需经市政府批准的,经审查同意后由部门下发;有的也可以用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不要事无巨细都要求市政府批转。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应由部门负责同志签署意见上报。要求市政府批转行文的,主办部门应拟好文稿,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上报。签署者要对文件内容负责。凡内容涉及多部门的送审件,事先必须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反复协商仍不一致的,应将不同意见及理由写明一并上报。
  (十七)除特殊紧急重大的问题外,请示报告一般不得越级上报。凡属综合部门主管的工作,如计划、财政、城建、基建、物资、物价、教育、科技、编制、劳动人事等,各部门应直接报送主管综合部门研究处理,不要直报市政府。主管综合部门处理不了的,由综合部门提出意见上报。
  (十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委、办、局的请示报告,党政要分开,不要同时报市委、市政府,更不要同时主报若干单位。报市委的以党(党委)名义,报政府的以行政名义。要求专事专报,一事一报,分清主报和抄报单位,写明哪个单位呈送,以便及时处理。
  (十九)提高文件质量。行文要做到目的要求明确,政策依据确切,引述材料准确;并力求文理通顺,语言简炼,打印清晰,书写工整。对各单位的简报、小报、刊物,要进行整顿。小报、刊物,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简报各单位原则只出一份,并要严格控制发送范围和努力提高质量。
  (二十)市政府办公室转部门办理和征求意见的文件,受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抓紧办理,按期回复(一般三至五天),不得推诿、积压和漏办。
  (二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委、办、局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由办公室提出意见送分管的副市长审批。凡严重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文件,办公室有权退回不予受理。贻误了工作的,要追究主办部门的责任。
  五、改进领导作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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