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需要报请批准发布的重要决议、命令、通告;
3.全市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城市规划、工农业生产的重大调整、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
4.重要外事活动;
5.其它需要报请批准的重要事项。
(八)下列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必须请示报告市人民政府:
1.业务工作中属于方针、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或需对现行政策、规定和市政府的决定作某些调整的问题;
2.汲及多部门,经协商意见不一致,主管部门又无权决定的重大事项;
3.召开全市性的工作会议和要求县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4.重大灾情、疫情、敌情、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5.每季度主要工作情况(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均可),年终总结报告;
6.其他必须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制度
(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组织法规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局的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3.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4.报告形势,沟通情况,总结工作。
(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出席,由市长或协助市长分管全面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主持。每星期一上午召开一次,讨论处理日常政务方面的大事。主要内容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指示、决定;
2.讨论决定和检查各条战线的重大工作事项;
3.讨论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委、办、局的重要请示报告;
4.讨论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市委和市人大常委审定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审定的议题;
5.讨论需经市长办公会认可的任免奖惩事项;
6.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文件,由市长或协助市长分管全面工作的副市长审定,会前发给与会同志准备意见。与会同志的组织由秘书长负责。会议形成的纪要,分送市委、市人大常委、政府各领导同志、正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
(十二)精简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不分别开,能在基层开会解决的问题,就不要集中到市里开会。要严格各类会议的审批制度,凡属全市性会议或大型专业会议,应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并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常务副市长批准;涉及其他部门参加的中小型业务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凡不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小型业务会议,由主管的委、办、局负责人批准。未按上述审批权限报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财务上也不予报销经费。
(十三)提高会议质量,不搞形式主义,会前要认真调查,充分准备。议题明确,议而有决,讲求实效,解决问题,真正起到推动工作的作用。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要请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不搞领导“接见”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