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工作健全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1983年11月12日 昆政发〔1983〕204号)
为改进机关作风,完善工作制度,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各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更好地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现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根据组织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由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对市人民政府的全盘工作负责。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三)市属各委、办、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政府的组成人员。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要任务和职责(试行稿)》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主任、局长对本部门的全盘工作负责,副主任、副局长协助主任、局长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各委、办、局内部也要相应建立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建立明确具体的岗位责任制。不论什么岗位,都要有职有责有权,职责权统一,落实到人。做到守职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凡属方针、政策已有明确规定,上级机关已有决定,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各委、办、局要大胆负责,积极主动地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事,由主管部门(不论单位级别高低)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协商办理。不能久拖不办,更不能互相推诿或把矛盾上交。部门领导要负责把关。
(五)各级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都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上级交办事项,要抓紧办理,及时回报。对事关广大群众利益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一时解决不了或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也要解释清楚或协助联系办理。
(六)认真实行考核制。以履行岗位责任制为主要依据,对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德、考能、考勤、考绩),着重考核工作实绩,每年考核一次,建立考核档案。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请示报告制度
(七)下列事项,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分别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请示报告:
1.执行中央和省的方针、政策需作某些调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