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2年7月29日 昆政发〔1982〕164号)
各县(区)人发政府、市给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明确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继续有效。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做好奖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奖惩暂行规定》,并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人事部门要按照这一规定精神积极开展工作。
二、实行奖惩暂行规定,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一般由群众评议,领导机关批准。
三、奖励必须严格掌握条件。要注重先进事迹、贡献和奖励后的效果。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由所在机关决定;升级、升职,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由上级机关或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批准;通令嘉奖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由上一级机关或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授予奖品或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发给奖品或奖金的数额,累计控制在十元至三十元之间,超过三十元的应报上一级机关批准。
对工作人员中有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符合《奖惩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国务院《
发明奖励条例》、《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四、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要采取来严肃慎重的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凡给予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的,要按干管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