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试行办法

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试行办法
 (1993年12月25日 市政府令第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社会失业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云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单位,必须参加职工失业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供销社企业;
  (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上述单位不包括乡镇企业。
  第三条 按本试行办法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是指: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中连续工作满一年,单位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费,处于社会失业状态的下列人员:
  (一)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
  (四)单位经国务院、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撤并、解散、关闭或停产而被精减的;
  (五)单位同意辞职或被单位辞退的;
  (六)被单位除名或开除的;
  (七)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已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
  (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失业救济金的。
  第四条 失业保险工作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金的增值收入、滞纳金;
  (三)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四)失业保险金不敷使用时的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基金增值部份不征收税、费。
  第六条 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必须每月按其在职职工人数(三资企业按其中方职工人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按其经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