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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企业劳动保护监察和违章处理细则

  13、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论处。
  三、伤亡责任事故的处罚
  对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4、一次重伤一人或轻伤五人(含五人)的,对主要责任人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予月工资标准5-20%的罚款,停发一至三个月的资金。对单位罚款一千元。
  15、一次重伤二人或轻伤六人(含六人)以上的,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等行政处分,并处予本人工资标准15-25%的罚款,停发三至六个月的奖金,对单位罚款一千至三千元。
  16、一次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对主要责任人参照14、15款处罚标准加重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对单位处予罚款三千至一万元,死亡二人以上的罚款二至五万元。
  17、接到《劳动保护监察通知书》的企业逾期未改又造成伤亡事故的,要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18、企业接到《劳动保护监察通知书》后,能积极采取改进措施,但因技术问题能达到国家标准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四、处罚的执行
  19、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视事故情节可以单独执行,或同时执行。
  20、对企业职工和干部给予行政处分时,按管理权限报批。
  21、因违章行为、违章指挥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2、本细则第三项对伤亡责任事故的经济处罚,由下列部门执行:
  对发生重伤二人以下的责任事故的单位,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对发生重伤三人、死亡事故的单位由劳动部门进行处罚;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由企业进行处罚。
  对同一起事故不得重复进行处罚。
  23、对违章行为和伤亡事故的处理,事故处理单位应发出《劳动保护违章处理通知书》和《伤亡事故批复书》通知被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并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24、对单位的罚款,由被罚款单位通过开户银行一次性上缴市财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单位上缴的罚款、专款用于本市劳动保护工作。对个人的罚款,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个人缴纳的罚款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使用意见,专项用于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对单位的罚款,应在企业税后自留基金中列支,不和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不得在公款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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