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和有关领导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章行为和事故责任者,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违章行为的处理
8、单位和个人违反
《办法》及本细则的,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予以处理。
9、违反
《办法》第九章中有关内河航运规定的,由港航监督机关和航运主管部门按照港航有关法规处理。
10、违反
《办法》有关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管理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消防和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负责处理。
11、违反
《办法》第
八条、
十条、
十九条、
二十二条、
二十六条、
二十八条、
三十一条、
三十三条、
四十一条、
二十条、
五十一条等规定的,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责令停产整改,并处予单位二百一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处于本人月工资标准5-25%的罚款,停发当月奖金。
12、违反
《办法》其它条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处予本人月工资标准5-15%的罚款,同时停发当月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