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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企业劳动保护监察和违章处理细则

  7、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和有关领导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章行为和事故责任者,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违章行为的处理
  8、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予以处理。
  9、违反《办法》第九章中有关内河航运规定的,由港航监督机关和航运主管部门按照港航有关法规处理。
  10、违反《办法》有关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管理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消防和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负责处理。
  11、违反《办法》八条十条十九条二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四十一条二十条五十一条等规定的,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责令停产整改,并处予单位二百一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处于本人月工资标准5-25%的罚款,停发当月奖金。
  12、违反《办法》其它条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处予本人月工资标准5-15%的罚款,同时停发当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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