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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企业劳动保护监察和违章处理细则

昆明市企业劳动保护监察和违章处理细则
 (1992年6月22日 昆政复〔1992〕44号)


  为保证《昆明市劳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监察组织
  1、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工作,设置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按规定配备劳动安全监察人员。
  劳动安全监察员应从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中选任或招聘。
  2、市属县(区)属生产管理部门及大、中型企业的劳动安全技术人员,经审查合格,由市劳动部门任命或招聘,发给“劳动保护监察证”,报省劳动厅备案。
  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免职、处分应征得原任命机关的同意。
  3、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及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办法》
  (2)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监督检查各部门、各企业劳动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4)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有可能发生事故时,应通知企业领导人采取措施或予以制止。
  (5)参加劳动安全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包括国外引进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
  (6)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7)可到分管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劳动安全调查询问,参加有关会议。
  4、昆明市劳动部门可以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技术人员中选聘兼职的市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分别在本部门、本系统、本企业行使劳动保护监察员的职权。
  5、各级劳动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人员,有责任指导帮助企业和有关部门的安全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
  企业和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人员,应如实向劳动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6、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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