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船舶应按国家规定,经取得合格证书方准航行,禁止无证航行和带病航行。
第五十四条 机动船舶的技术船员和非机动船的驾长,应按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船员证书和驾驶证,方准驾船航行。
第五十五条 船舶必须标明重量水位线,严禁超载航行。
第十章 林业集运
第五十六条 山场采集运作业时,应划了警戒区,设置警戒标志,严禁非生产人员进入。
第五十七条 山场采、集运工种之间,工组之间,不准重迭作业或斜挂作业。
第五十八条 人力串坡集材,应自上而下横山一字形分段分批进行。
第五十九条 集运人员必须在传清信号后方准作业。集运材时,交通要口应设置岗哨、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行。未经允许,不准穿越木材运输道。
第十一章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和个人防护
第六十条 作业场所中的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溶许量,按照国家《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放射性防护规定》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生产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允许标准的必须进行治理。
生产作业场所有生产性粉尘、毒物危害的,必须按《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标GB5817-86《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要求,进行危害程度分级管理,定期检测分级。有危害的,根据其程度限期治理。
第六十二条 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用具、设立相应的救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职工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否则不准作业,生产现场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酒后不准操作机械、仪器设备和进入危险场所。在有可能发生伤害的传动机械岗位作业,不准戴手套。女工必须戴防护帽,不准将长发露在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