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必须保持设备、容器、管道完好。并采取防静电和电火花措施,严防燃烧、爆炸、中毒以及跑、冒、滴、漏事故发生。
第七章 金属冶炼
第三十四条 各种冶金熔炉,必须建立严格的进料、排渣、出水和检修制度。冶炼厂地和液体金属容器保持干燥,炉坑不得有积水。
第三十五条 高炉的斜桥下面应有防护设施,用人工推料的栈桥两边,必须设置牢固的安全栏杆,下脚设不低于300毫米的档板。
第三十六条 冶金炉的检修,炸瘤、钢渣、残铁的爆破和其它故障处理,必须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盛装金属溶液的容器,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吊运铁水,钢水和高温溶液,要有专人指挥,并确认吊挂正确牢固后,方能指挥起吊,禁止用钢丝直接吊运红钢或赤热金属,禁止对液体熔渣洒水和在未冷却前吊运。
第三十八条 轧制钢材或其它金属的作业线,应设置安全档板或其它防护设施。轧机开动时,禁止任何人到平衡锤及其附近区域。停机时,各操纵台控制器必须放回零位,并切断电源。清理地沟应锁住平衡锤,有两人以上作业,并有良好的照明。
第三十九条 对各种金属和非金属冶炼中的电磁波幅射,必须采用隔离或屏蔽防护措施。
第八章 建筑施工
第四十条 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多个单位在一现场施工,由总承包单位或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装置、排水系统、材料堆放,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各种需拆除的器材和废料必须及时清除。
施工现场临时架设的电气线路,应按电力部门的规定办理。
施工现场除符合专项规定外,不准随意架设高压输电线。如在高压输电线附近施工,必须按规定留出安全防护区,防护区内严禁搭建工棚或堆放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