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距离,须符合有关规定。移动式的机械设备、起重机、吊车应与架空输电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生产的供电系统和设备动力、照明的供电系统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过负荷和短路保护、接地(接零)保护装置和防雷装置。在有爆炸、燃烧气体的场所,电气必须采用防爆电气。
有可能造成触电危险的供电线路和电动工具、照明、应按规定使用隔电源的安全电压。
架空输电线、裸露带电体、电气设备、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章 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贯彻消防法规,结合实际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防火制度,认真整改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二十八条 煤气发生站、氧气站、乙炔站和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在安全距离内严禁烟火。检修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在林区或其它有火灾危险的区域内用火时,火未彻底熄来前,用火人不准离开现场。
第二十九条 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区域,必须设有醒目并能区分类别的警示标志,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凡使用煤气作燃料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煤气防护站或设有防护人员。在不准动火区域内动火,必须经有关部门签发动火证后,在采取安全措施,有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气体的管理。这些物体在空气中的允许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可燃构件、可燃物质同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地点之间,易燃物品工厂、车间、仓库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库房与库房之间,库房与其它建筑物之间应保持规定的安全防火距离。
过去的建筑设施,因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积极采取其它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 危险药物、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包装,必须严密封实。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防爆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装、混存。雷管和炸药贮存、运输、管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